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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八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附則

本署應擬訂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法務部備。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