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50 條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最高檢察署的處務規程第50條第1項,該規程自發布日開始實施。這表示從公告發布當天起,規程內容就生效。 2.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 根據最高檢察署的處務規程第50條第2項修正條文,該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開始施行。這表示該修正條文的內容在該日期之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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