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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六章 法警

§ 44–463

44
法警受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45
  1.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2.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46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