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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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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7 年 10 月 09 日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六章 法警
§ 44–46
共 3 條
第 44 條
開啟 ›
法警受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第 45 條
開啟 ›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第 46 條
開啟 ›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
拘提
、
搜索
、
扣押
、調查及
通緝
犯之
查緝
。 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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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訊室
§ 42–43
下一章 →
第七章 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
§ 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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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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