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6條規定了法警的職掌事項,包括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以及其他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根據此條規定,法警負責執行與犯罪有關的拘提、搜索、扣押和調查工作,以及通緝犯的追捕和查緝。同時,他們也負責執行值勤、警衛和提供安全防護。此外,他們還可能被指派執行其他與法警事務有關的任務。 參考資料: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法院判決書、法律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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