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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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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6條規定了法警的職掌事項,包括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以及其他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根據此條規定,法警負責執行與犯罪有關的拘提、搜索、扣押和調查工作,以及通緝犯的追捕和查緝。同時,他們也負責執行值勤、警衛和提供安全防護。此外,他們還可能被指派執行其他與法警事務有關的任務。 參考資料: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法院判決書、法律專書

  • 拘提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通緝名詞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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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46 條規定:「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