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人員受檢察總長之指揮。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7條規定了人事室、會計室和統計室的人員受檢察總長的指揮。根據這條規定,檢察總長有權指揮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並對他們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例如,檢察總長可以指示人事室負責處理檢察官的任免和調動事宜,或指示會計室負責監督最高檢察署的財務運作,或指示統計室負責收集和分析相關數據。這些部門的人員必須服從檢察總長的指揮,並按照其要求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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