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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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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人員受檢察總長之指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7條規定了人事室、會計室和統計室的人員受檢察總長的指揮。根據這條規定,檢察總長有權指揮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並對他們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例如,檢察總長可以指示人事室負責處理檢察官的任免和調動事宜,或指示會計室負責監督最高檢察署的財務運作,或指示統計室負責收集和分析相關數據。這些部門的人員必須服從檢察總長的指揮,並按照其要求執行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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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47 條規定:「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人員受檢察總長之指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