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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五章 資訊室

§ 42–432

42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並指揮監督該室事務。
43
  1. 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檢察業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檢察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審測試、評估、維護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電腦作業規格標準化建立事項。 四、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五、關於電子計算機與週邊設備之管理、操作、安全維護之督導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檢察業務資訊或長官交辦事項。
  2. 前項各款所列事項,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法務部統籌規劃。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