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並指揮監督該室事務。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42 條規定了資訊室的設置及職責。根據該條規定,資訊室置有一位主任,其職責是承接檢察總長的指示,處理資訊室的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資訊室的工作。 根據我找到的資料,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42 條的參考資料是《最高檢察院職權與組織條例》。根據該條例第 24 條,最高檢察署設有資訊室,其職責是處理資訊事務,協助推動最高檢察院的資訊化建設。這表明最高檢察院確實設有資訊室,並有相關的職責和職權。 在這種情況下,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42 條確定了資訊室的組織和職責,並明確指出資訊室主任的角色和職責。這條規定旨在確保資訊室的行政事務得到有效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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