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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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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分別依照法令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8條,最高檢察署的人事室、會計室和統計室負責根據相應的法令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歲計、會計和統計事項。這些單位具有組織和職能上的責任,以確保檢察署內部的人事、財務和統計工作正確有效進行。例如,人事室負責管理和處理檢察署內部的人事事務,包括考試招聘、職位安排和人事記錄等。會計室則負責管理檢察署的財務事務,包括預算編制、資金管理和財務報告等。統計室負責收集、整理和分析與檢察署相關的統計資料,以支持檢察工作的統計分析和決策。以上描述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8條的內容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解釋。

  • 法令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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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48 條規定:「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分別依照法令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