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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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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2. 2.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5條,該條有兩項規定。第一項是指法警長負責指揮和監督所屬法警的執勤事務。第二項是指副法警長協助法警長執行職務。這表示法警長在組織和管理法警的工作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副法警長則協助法警長執行他的職責。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法警部門的順利運作和有效管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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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45 條規定:「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