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5條,該條有兩項規定。第一項是指法警長負責指揮和監督所屬法警的執勤事務。第二項是指副法警長協助法警長執行職務。這表示法警長在組織和管理法警的工作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副法警長則協助法警長執行他的職責。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法警部門的順利運作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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