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受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44條規定,法警受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根據這條規定,法警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受到檢察總長的指揮監督,並且必須服從長官的命令。這表示法警在執行任務時,必須遵照檢察總長的指示和命令行事。 範例:如果檢察總長下令法警進行某項調查或執行特定職務,法警必須遵從並執行。他們不能拒絕執行檢察總長的命令,而是必須按照指示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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