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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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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7 年 08 月 08 日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十章 附則
§ 69–70
共 2 條
第 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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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擬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所屬高等檢察署轉請法務部
核
備。
第 70 條
開啟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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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
§ 67–68
回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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