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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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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
仲裁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法所稱仲裁機構,指以公益為目的,經
主管機關
徵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後許可,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該仲裁機構
仲裁人
登記、
註銷
登記、訓練、講習及辦理仲裁事件,並依法完成登記之
社團法人
。
仲裁機構不得辦理與仲裁無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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