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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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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仲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1條,該規則是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制定的。 根據這一條規則,行政院會和司法院共同制定了有關仲裁機構的組織、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仲裁人登記、註銷登記、仲裁費用、調解程序及費用等事項的規則。這些規則的制定是根據仲裁法的規定進行的。 根據這一法規,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遭遇機構不公平對待的情況時,可以向相關法院提出異議請求救濟。仲裁機構在核定仲裁費用時應依照相關法條和規則的規定進行,當事人如認為仲裁費用的核定不實,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退還溢繳的部分,法院有審查權來核定仲裁標的的價值。這與法院並不審查仲裁裁决的實體判斷是不同的。仲裁費用的相關爭議應由當事人依據其與仲裁機構之間的契約,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根據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於仲裁庭的程序無法聲明不服,但他們在仲裁程序中仍然能夠異議仲裁庭所違反的仲裁法或仲裁協議。當事人對仲裁庭的當然管轄權具有抗辯權,但是仲裁庭對於仲裁程序本身所作的決定是不可爭議的。然而,仲裁庭對於仲裁費用的核定不屬於仲裁裁决,因此當事人有權對其提出異議並尋求法院的救濟。這反映出法院在仲裁費用方面有審查權,應依照仲裁規則的條款進行審查。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規和規則,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的費用相關爭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這是為了確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的權益得到保護,並符合法治國家原則。

相關函釋 2

  • 仲裁法法規
  •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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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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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1 條規定:「本規則依仲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