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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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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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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仲裁機構,指以公益為目的,經
主管機關
徵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後許可,由各級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該仲裁機構
仲裁人
登記、
註銷
登記、訓練、講習及辦理仲裁事件,並依法完成登記之
社團法人
。
仲裁機構不得辦理與仲裁無關之業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仲裁機構之組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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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仲裁人 §1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仲裁費用 §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調解之程序及費用 §3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7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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