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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2744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關於「中華民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草案意見說明

主旨

關於「中華民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草案等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七月廿一日台 (八九) 內社字第八九二○八○八號函。

二 關於「中華民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草案第五條第七款所列該會之任務:「‥‥並成立仲裁機制以調解專業糾紛」部分:查有關仲裁機構之定義、組織:及其設立等,於行政院與司法院於八十八年三月三日會銜所發布之「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以下簡稱「費用規則」) 中已定有明文,上開章程草案第五條第七款規定,其意旨如係指設立仲裁機構而言,宜請發起人依上開費用規則規定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參照) 辦理;又此所謂設立仲裁機構,係指來函所述擬籌設之社會團体,於獲 貴部許可設立後,另又由該團體單獨申請設立或與其他團體聯合設立另一獨立之仲裁機構而言,並非該團體得於其內部自行設立之 (費用規則第三條規定參照) 。是以,上開章程草案第五條第七款規定,是否妥適?宜請 詳酌。至於章程草案其他部分,仍請 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三 關於來函說明所述擬列本部為該協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分:查前開協會章程草案所列宗旨及任務事項,除上述章程草案第五條第七款規定涉及本部業務,其妥適性尚須斟酌,有如前述外,其餘部分均與本部業務無關,是以不宜列本部為該協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四 檢附前開費用規則及有關仲裁機構設立相關說明各乙份,併請 參考。

附件

查仲裁法所稱仲裁機構,指以公益為目的,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由各級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負責仲裁人登記、訓練、講習及辦理仲裁事件,並依法完成登記之社團法人;仲裁機構之許可設立,應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會員數達三十以上。二、置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系科畢業或經公務人員法律類科考試及格之專職人員三人以上。三、應業務需要之辦公處所或場地七十坪以上;其處所或場地為租賃者,至少應訂定二年以上租賃契約,並經法院公證。四、充足之設立經費(包括購買或租賃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 及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 (包括人事、業務、維修及報廢等經費) 。五、獨立之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六、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現金;仲裁機構由各業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以辦理各該業仲裁事件為限;由其他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以辦理各該團體目的事業仲裁事件為限;各仲裁機構之設立,應由申請設立或聯合設立仲裁機構之團體檢具申請書、各該團體之立案證書、會員名冊、仲裁機構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仲裁人倫理規範草案及第四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報經內政部徵得法務部會商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字第 02744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8 月 07 日發布,要旨:關於「中華民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草案意見說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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