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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七 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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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第 45 條
第一級
受刑人
之接見及寄發書信,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第 46 條
本條例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所稱「適當場所」,指接見室以外經指定之場所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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