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四 章 會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會議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原子能重要技術案件之審議事項。 二、原子能科技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原子能技術規範法令疑義之闡釋事項。 四、原子能關鍵性新技術引進及技術轉移作業之會核事項。 五、提供原子能科技發展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法案命令之會辦事項。 二、年度立法計畫之彙辦事項。 三、本會主管法規疑義之闡釋會核事項。 四、重要案件之會核事項。 五、法規研訂、修正、廢止案件之會核事項。 六、法規之發布事項。 七、訴願案件之研議事項。 八、本會因公涉訟案件之協助事項。 九、重要政務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十、出席相關法規審查研究會議事項。 十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事項。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