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6條,該條規定處長、室主任的權責如下: 1. 主管業務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2. 工作的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3. 文稿的審核或代判事項。 4. 主管業務報告的編擬事項。 5. 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的協調及解決事項。 6. 所屬人員的派免、考核、獎懲的擬議及核轉事項。 7. 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的編擬事項。 8. 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該條規定,處長、室主任擁有相當廣泛的權限,包括策劃、執行、監督業務,編擬報告和預算,以及協調解決問題的事項。副處長則協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參考資料: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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