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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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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文稿之審或代判事項。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2. 2.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6條,該條規定處長、室主任的權責如下: 1. 主管業務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2. 工作的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3. 文稿的審核或代判事項。 4. 主管業務報告的編擬事項。 5. 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的協調及解決事項。 6. 所屬人員的派免、考核、獎懲的擬議及核轉事項。 7. 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的編擬事項。 8. 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該條規定,處長、室主任擁有相當廣泛的權限,包括策劃、執行、監督業務,編擬報告和預算,以及協調解決問題的事項。副處長則協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參考資料: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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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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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