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五章 附則

§ 17–2711

17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查詢事項。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事項。 五、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或代判事項。 六、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與考核事項。 七、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或核簽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18
研究員、專門委員、技正、秘書、副研究員、編譯、專員、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技佐、辦事員、書記、雇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19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20
本會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21
各單位處理業務,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處室意見不同時,由主任秘書協調;協調未決,陳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之。
22
本會設委員會議,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出席,除主任秘書應列席外,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23
本會設業務會報,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技監、參事、各處室主管及附屬機關首長參加。
24
本會設業務協調會議,由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室主管及附屬機關首長參加。
25
本會各單位召集之會議,如涉及其他單位者,應事先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列席。記錄核定後視實際需要分送。
26
本會文書、事務、財務、人事、政風管理依有關規定辦理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