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員、專門委員、技正、秘書、副研究員、編譯、專員、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技佐、辦事員、書記、雇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根据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8條的规定,各个职务在处理业务时需遵循长官的命令。根据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4條第2款,被公務人員考試、審查或任用機關聘任為技正、秘書、編譯、專員、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助理設計師、技佐、辦事員、書記、雇員的人員,均需经过公務人員考試、審查或任用機關的考試、審查程序。因此,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8條的规定,要求各职务在处理业务时必须服从长官的命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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