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查詢事項。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事項。 五、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或代判事項。 六、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與考核事項。 七、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或核簽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查詢事項。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事項。 五、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或代判事項。 六、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與考核事項。 七、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或核簽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