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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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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本科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查詢事項。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事項。 五、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或代判事項。 六、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與考核事項。 七、本科例行業務之處理或核簽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7條,科長的權責如下: 一、策劃、推動和執行主管業務相關的事項。 舉例:科長負責制定核子能相關的發展計畫以推動相關業務。 二、撰擬重要計畫和文件的事項。 舉例:科長應負責草擬核子能發展計畫和相關政策文件。 三、分配和執行本科業務的進度查詢事項。 舉例:科長需確認本科業務的執行進度並監督相關人員的工作。 四、聯繫協調和參加相關會議事項。 舉例:科長需要與其他相關單位聯繫協調,並參與會議討論相關事項。 五、初核或代判主管業務的文件事項。 舉例:科長需要初步審核或代理判斷主管業務相關的文件。 六、指導、監督和考核所屬職員的事項。 舉例:科長負責指導、監督並評估所屬職員的工作表現。 七、處理或核簽本科例行業務的事項。 舉例:科長應負責處理或核准本科業務的例行事項。 八、其他交辦的事項。 舉例:科長可能被指派處理其他與主管業務相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法規資料查詢系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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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重要計畫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