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各單位召集之會議,如涉及其他單位者,應事先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列席。記錄核定後視實際需要分送。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5條的規定,該委員會召集的會議若涉及其他單位,應事先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列席。會議記錄經核定後,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分送相關單位。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重要會議中,涉及到的相關單位可以及時獲得相關資訊並參與討論,以確保溝通和合作的正常進行。 參考資料: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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