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設委員會議,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出席,除主任秘書應列席外,並得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根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2條的規定,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 第22條首先明確了委員會議的成員組成,包括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並要求他們應該出席會議。 - 此外,除了主任秘書應該列席外,還允許通知其他有關人員出席委員會議。 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沒有特定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第22條有關的例子或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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