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法案命令之會辦事項。 二、年度立法計畫之彙辦事項。 三、本會主管法規疑義之闡釋會核事項。 四、重要案件之會核事項。 五、法規研訂、修正、廢止案件之會核事項。 六、法規之發布事項。 七、訴願案件之研議事項。 八、本會因公涉訟案件之協助事項。 九、重要政務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十、出席相關法規審查研究會議事項。 十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法案命令之會辦事項。 二、年度立法計畫之彙辦事項。 三、本會主管法規疑義之闡釋會核事項。 四、重要案件之會核事項。 五、法規研訂、修正、廢止案件之會核事項。 六、法規之發布事項。 七、訴願案件之研議事項。 八、本會因公涉訟案件之協助事項。 九、重要政務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十、出席相關法規審查研究會議事項。 十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