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一 節 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通則
架空線路之荷重規定如下: 一、架空線路荷重之決定,應考量其可能之風壓及冰荷重。 二、施工或維護時之荷重超出前款規定者,應增加前述之假定荷重。當有吊升設備、緊線作業或作業人員等臨時性荷重加在支持物或組件上,其強度應予考慮該臨時荷重不能大於機械強度,或以其他防範措施補強之。 三、除提出詳細荷重分析,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降低本章規定之荷重值。
- 架空線路風壓荷重之種類及適用範圍規定如下: 一、甲種風壓荷重:適用於一般不下雪地區之線路,其構件每平方公尺投影面所受風壓如附表一六六~一及附表一六六~二所示,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鐵塔線路:如附表一六六~一所示,係以基準速度壓計算所得。 (二)鐵柱、木桿、水泥桿線路:如附表一六六~二所示,係以十分鐘平均風速四十公尺/秒計算所得。 (三)附表一六六~一及附表一六六~二所稱之泛東部地區如附圖一六六所示,泛指淡水河口起,沿中央山脈,至屏東楓港止,以北及以東之地區。前述分界以西則為泛西部地區。 二、乙種風壓荷重:適用於高山下雪地區之線路,包括鐵塔線路及鐵柱、木桿、水泥桿線路,係考慮導線、架空地線在套冰厚度六毫米、比重○.九情況下,其構件承受二分之一甲種風壓荷重。 三、丙種風壓荷重:適用於城鎮房屋密集或其他緩風處之線路,其構件承受風壓荷重得減低至二分之一甲種風壓荷重。
- 輸電鐵塔風壓依附表一六六一~三規定。
- 下雪地區線路應能承受甲種及乙種風壓荷重。
基準速度壓、基準風速、陣風率及陣風之關係如附表一六六~一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