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三 章 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
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其未出售之土地,應由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整體考量其發展後,申請變更開發計畫,不適用本辦法。
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其中已出售之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準用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