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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其未出售之土地,應由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整體考量其發展後,申請變更開發計畫,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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