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其未出售之土地,應由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整體考量其發展後,申請變更開發計畫,不適用本辦法。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1條明確規定,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的工業區,其未出售的土地應整體考量其發展後,申請變更開發計畫。這表示該法條不適用於未出售的土地,而是要求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在考慮到整體發展後,申請變更開發計畫。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擁有一塊未出售的土地,他們需要考慮到其整體發展計劃,並在需要時申請變更開發計畫,以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