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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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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變更規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0 年 06 月 03 日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四章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變更規劃
§ 33
共 1 條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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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
獎勵投資條例
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由
土地所有權人
準用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向地方工業
主管機關
提出用地變更規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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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
§ 31–32
下一章 →
第五章 附則
§ 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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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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