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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準用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變更規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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