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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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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其中已出售之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準用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2條指出,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的工業區,如果已出售的土地需要進行用地變更規劃,則需要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具體來說,該條款規定的是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參考第二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來進行用地變更規劃的申請。該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與該條款有關的具體範例。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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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32 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其中已出售之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準用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