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其中已出售之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準用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
根據參考資料,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2條指出,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的工業區,如果已出售的土地需要進行用地變更規劃,則需要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具體來說,該條款規定的是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參考第二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來進行用地變更規劃的申請。該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與該條款有關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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