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其未出售之土地,應由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整體考量其發展後,申請變更開發計畫,不適用本辦法。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三章 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
§ 31–32共 2 條
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其中已出售之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準用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
回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31–32共 2 條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