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規劃之申請案,申請人應視申請經營事業之需要,取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置許可。
根據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4條,當申請人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規劃後,如果他們需要經營相關業務,就必須取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設置許可。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該法規指定了在工業區進行用地變更規劃的相關程序和要求。根據這項法規,當申請人想要在工業區進行用地變更時,他們必須經過工業主管機關的核准,並取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設置許可。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變更後的用地可以適應工業區經營業務的需要。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希望將原本的工業區用地變更為辦公區,他們需要向工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在申請被核准後取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設置許可。只有取得這個許可,該公司才能在變更後的用地上合法地經營辦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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