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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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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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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未依
核
准變更規劃之用地別使用者,工業
主管機關
得
廢止
其用地變更規劃許可,並回復其用地為原規劃使用。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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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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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工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用地變更規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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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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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公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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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變更規劃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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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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