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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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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未依准變更規劃之用地別使用者,工業主管機關廢止其用地變更規劃許可,並回復其用地為原規劃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35 條的規定,若申請人未按照核准變更規劃使用土地的用途,工業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土地的變更規劃許可,並將該土地恢復為原來的規劃用途。例如,如果一個土地在變更規劃時被核准為工業用地,但實際使用時卻被用作其他用途,工業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廢止原本的許可,並將該土地恢復為原先的工業用途。 資料來源: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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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人未依核准變更規劃之用地別使用者,工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用地變更規劃許可,並回復其用地為原規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