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未依核准變更規劃之用地別使用者,工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用地變更規劃許可,並回復其用地為原規劃使用。
根據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35 條的規定,若申請人未按照核准變更規劃使用土地的用途,工業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土地的變更規劃許可,並將該土地恢復為原來的規劃用途。例如,如果一個土地在變更規劃時被核准為工業用地,但實際使用時卻被用作其他用途,工業主管機關可以決定廢止原本的許可,並將該土地恢復為原先的工業用途。 資料來源: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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