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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3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按變更規劃許可之事業計畫完成使用後,依其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變更使用事業別時,應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准;未經核准變更事業別使用者,工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用地變更規劃許可,回復為原規劃使用。申請人所提使用事業別變更申請之相關規定,準用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完成使用,指其用地按照核定計畫完成各項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建築物按照核定計畫完成安裝相關設備或依法取得營運所需相關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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