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按變更規劃許可之事業計畫完成使用後,依其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變更使用事業別時,應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經核准變更事業別使用者,工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用地變更規劃許可,回復為原規劃使用。申請人所提使用事業別變更申請之相關規定,準用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 第一項所稱完成使用,指其用地按照核定計畫完成各項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建築物按照核定計畫完成安裝相關設備或依法取得營運所需相關證照。
根據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5-1條,當申請人按照變更計畫完成使用後,若想要變更用地的使用事業別,則需要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未經核准就變更了使用事業別,工業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用地的變更規劃許可,並恢復為原來的規劃使用。申請人所提出的使用事業別變更申請,則適用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該法規於1999年5月11日修正,最新修正版為第7次。根據第35-1條及相關規定的解釋,完成使用指的是該用地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了建築物及設施的興建,並按照核定計畫安裝了相關的設備,或根據法律取得了營運所需的相關證照。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工業區的用地經過相應的建設和設施安裝,並且根據法律獲得了營運所需的證照,那麼當這個用地的使用事業別需要變更時,申請人需要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果沒有經過核准就變更了使用事業別,工業主管機關便有權廢止這個變更規劃許可,並恢復為原來的規劃使用。此外,申請人在提出使用事業別變更申請時,還需要遵守第8條至第12條的相關規定。 請注意,上述回答僅基於提供的資訊,並以最新版的相關法規進行解釋。因此,我們仍建議查閱最新的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以獲取更準確和具體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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