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為變更規劃許可時,得視申請案之實際情況,要求申請人設置隔離綠帶或停車空間、為建築退縮或履行其他負擔。 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綠帶或建築退縮空地,申請人應負管理、維護之責。
根據《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30條,工業主管機關在變更規劃許可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設置隔離綠帶或停車空間,或者進行建築退縮等其他負擔,具體要求視申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根據同條規定,申請人在設置了綠帶或建築退縮空地後,應承擔管理和維護的責任。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本身、相關的行政公告或指引文件。具體的範例可能是根據過去的案例,工業主管機關在變更規劃許可時要求申請人設置隔離綠帶或停車空間,或者進行建築退縮等其他負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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