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工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申請案所在地之工業區管理機構,並將變更規劃後之用地變更規劃圖、使用性質等資料公告於該工業區管理機構。 前項用地變更規劃案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辦理時,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函知當地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後續管理事宜。
根據參考資料,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29條規定的內容如下: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工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申請案所在地之工業區管理機構,並將變更規劃後之用地變更規劃圖、使用性質等資料公告於該工業區管理機構。如果該用地變更規劃案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辦理,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函知當地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後續管理事宜。 根據法規,當申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案經審查通過後,工業主管機關必須通知申請人和工業區管理機構,並公告變更後的用地規劃圖以及使用性質等相關資料。若該用地變更規劃案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則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工業主管機關,以處理後續的管理事務。 舉例而言,如果某申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案的申請者經過審查並獲得批准後,工業主管機關應該通知該申請人以及有關的工業區管理機構。同時,工業主管機關應該在工業區管理機構公開變更後的用地規劃圖及使用性質等相關資料。如果這個用地變更規劃案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辦理,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則需要告知當地工業主管機關,以後續的管理事務。 參考資料: -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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