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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九 節 工業用地終止租約暨補償及提前繳付地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九 節 工業用地終止租約暨補償及提前繳付地價

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徵收之出租耕地,對原承租人應給與之損失補償,由辦理徵收機關在徵收補償地價內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標準予以分配並直接給付之。

經編定公告為工業用地之公有出租耕地終止租約者,對承租人之補償,於出售或出租該公有土地之售價或租金項下撥付。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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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編定公告為工業用地之放領地供興辦工業人興辦工業時,得申請提前繳清地價。

依本條例及本細則規定提前繳清地價者,依關於放領地地價提前繳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