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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五 章 績效考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績效考評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增進科技專案對產業創新之效益,得訂定績效指標及相關程序,進行績效考評。

  1. 本部或所屬機關依前條績效考評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情形,得依約作下列決定: 一、給執行單位全部或部分管理費。 二、調整本部或所屬機關對執行單位之科技專案管理彈性。 三、調整執行單位科技專案研發成果收入之繳庫比率。 四、核給執行單位不同等級之績效獎勵。
  2. 前項第四款所核給個別科技專案績效獎勵之上限,不得超過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本部所核給之年度績效獎勵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管理費總額之百分之八。
  1.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績效考評會之審查意見,依約要求執行單位於一定期限內改善。
  2. 本部或所屬機關於執行單位未依期限改善時,經績效考評會審議後,得依個案情節輕重,限制其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得申請科技專案。
  3. 執行單位於前項停權期間屆滿後重新申請科技專案者,應再次接受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評鑑。

本部得評選績效優良之計畫、技術、計畫主持人及其他人員,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