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31 條共有三個項目,以下逐一進行釋義: 1.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績效考評會之審查意見,依約要求執行單位於一定期限內改善。 根據此項規定,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有權根據績效考評會的審查意見,要求執行單位在特定期限內進行改善。這意味著經濟部可以對執行單位的表現進行評估,若發現不符合要求或有改善的空間,則要求執行單位在一定期限內進行相應的改善。 例如,如果某個研究機構在過去的一年中未能按時完成既定的研發計劃,經濟部可以根據績效考評會的審查意見,要求該機構在未來的六個月內改善其計劃執行情況。 2. 本部或所屬機關於執行單位未依期限改善時,經績效考評會審議後,得依個案情節輕重,限制其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得申請科技專案。 根據這個項目,如果執行單位未能在要求的期限內進行改善,經濟部或其所屬機關在績效考評會的審議後,可以根據個別情況的嚴重程度,在一年至五年的期間內限制該單位不得申請科技專案。 例如,如果某個研究機構在六個月的期限內未能改善其研發執行問題,經濟部經過績效考評會的審議後,可以決定將該機構的科技專案申請權限限制在一年的期間內,不得再次申請。 3. 執行單位於前項停權期間屆滿後重新申請科技專案者,應再次接受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評鑑。 根據此規定,若執行單位在前一項的停權期限屆滿後重新申請科技專案,則需要再次接受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規定的評鑑程序。 例如,如果某個研究機構在停權期限屆滿後重新申請科技專案,該機構需要再次受到經濟部的評鑑程序,以確定其是否具備再次申請科技專案的資格。 參考資料: 經濟部106年3月15日經濟部10308045454號函發布之「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