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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績效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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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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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績效考評會之審查意見,依約要求執行單位於一定期限內改善。
本部或所屬機關於執行單位未依期限改善時,經績效考評會審議後,得依個案情節輕重,限制其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得申請科技專案。
執行單位於前項停權期間屆滿後重新申請科技專案者,應再次接受
第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之評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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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之推動機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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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申請及審核程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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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科技專案執行及收支管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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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績效考評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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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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