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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績效考評會之審查意見,依約要求執行單位於一定期限內改善。
  2. 本部或所屬機關於執行單位未依期限改善時,經績效考評會審議後,得依個案情節輕重,限制其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得申請科技專案。
  3. 執行單位於前項停權期間屆滿後重新申請科技專案者,應再次接受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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