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前述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第1項: 申請本辦法科技專案者,以經本部評鑑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研究機構為限: 一、具有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能力。 此條規定,研究機構必須具備產業創新和研究發展的能力,也就是說,該機構能夠開展相關的科研工作,並推動產業創新。 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此條規定,研究機構必須具備固定的研究場所,並擁有執行計畫所需要的基本人力和設備。 三、具有完備之計畫作業、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專案計畫管理制度。 此條規定,研究機構必須擁有完善的計畫作業、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和內部稽核等專案計畫管理制度。 四、具有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十八條之制度。 此條規定,研究機構必須具備符合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制度。 範例參考資料: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十八條 第2項: 科技專案之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者,其申請者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此條規定,如果科技專案的研發成果歸屬於國家所有,則申請該專案的機構不需要符合前項第四款的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無 第3項: 本部得對通過第一項評鑑之研究機構進行追蹤。追蹤結果為不符合第一項之條件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此條規定,經濟部有權對通過第一項評鑑的研究機構進行追蹤,如果追蹤結果發現不符合第一項的條件,則可以解除或終止契約。 範例參考資料: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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