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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各款制度,並指定專責人員及組織執行之: 一、研發成果管理制度。 二、技術移轉制度。 三、研發成果之會計及稽制度。
  2. 執行單位應通過前項各款制度評鑑;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再次接受評鑑。
  3. 執行單位未通過制度評鑑者,本部得限制其執行科技計畫。
  4. 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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