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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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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各款制度,並指定專責人員及組織執行之: 一、研發成果管理制度。 二、技術移轉制度。 三、研發成果之會計及稽制度。
  2. 2.執行單位應通過前項各款制度評鑑;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再次接受評鑑。
  3. 3.執行單位未通過制度評鑑者,本部得限制其執行科技計畫。
  4. 4.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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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8 條規定:「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各款制度,並指定專責人員及組織執行之: 一、研發成果管理制度。 二、技術移轉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