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管理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 一、建立研發成果管理之權責編制。 二、規劃並執行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等相關程序。 三、保管研發成果之相關文件資料。 四、研發成果、相關人員與資訊等管理及保密措施。 五、其他相關事宜。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9條的規定,研發成果管理制度應包含以下各項: 1. 建立研發成果管理之權責編制:該制度應明確指定負責管理研發成果的單位或人員,確定其相關權責和責任。 2. 規劃並執行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等相關程序:制定正確且有效的程序,以便進行研發成果的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和確保工作。 3. 保管研發成果之相關文件資料:建立相關系統和程序,確保研發成果的文件和資料得到充分的保存和保管,方便日後的查詢和使用。 4. 研發成果、相關人員與資訊等管理及保密措施:對於研發成果的管理和相關人員的保密工作,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確保研發成果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5. 其他相關事宜:除了上述的主要事項外,根據具體的需求和情況,還可以規劃和管理其他相關的事項,以確保研發成果的有效管理和運用。 參考資料: 經濟部網站「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https://stb.most.gov.tw/cht/stipulations/detail?id=81d74464-aedc-449e-94dd-6362b3b610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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