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五章之一 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

§ 35-1–35-66

35-1
執行單位以研發成果技術作價取得股權,投資設立新創公司並為發起人(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適用本章規定。但經本部准者,不在此限。
35-2
  1.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應公開之規定。
  2.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其研發成果運用方式,以有償讓與為優先。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科學技術基本法之宗旨或目的,經執行單位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35-4
  1.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之原始股權,占該新創公司之股權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但經本部准或公司設立後向發起人及其員工以外之人募集者,不在此限。
  2. 新創公司向發起人及其員工以外之人募集時,應依第十二條第三項之方式,對外揭露募集資訊。但執行單位與政府持股合計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在此限。
35-6
  1.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之股權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繳交後,應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分配一定比率予轉任新創公司之人員,作為獎勵。
  2. 依前項規定取得股權之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執行單位得與其約定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其所取得之股權。
  3. 前項一定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