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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3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應公開之規定。
  2.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其研發成果運用方式,以有償讓與為優先。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科學技術基本法之宗旨或目的,經執行單位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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