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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之一 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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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35-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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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其運用研發成果不適用
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
新創公司為製造或使用而運用研發成果,不適用
第十六條第三項
規定。
前二項情形,其運用對象或區域屬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屬本部產業
主管機關
公告有影響我國產業競爭優勢之虞者,應報本部
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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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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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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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研發成果之運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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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研發成果之收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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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研發成果及人員管理制度 §2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之一 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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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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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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