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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3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其運用研發成果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2. 新創公司為製造或使用而運用研發成果,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3. 前二項情形,其運用對象或區域屬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屬本部產業主管機關公告有影響我國產業競爭優勢之虞者,應報本部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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