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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3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之原始股權,占該新創公司之股權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但經本部准或公司設立後向發起人及其員工以外之人募集者,不在此限。
  2. 新創公司向發起人及其員工以外之人募集時,應依第十二條第三項之方式,對外揭露募集資訊。但執行單位與政府持股合計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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