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所取得的原始股權,在新創公司中應佔該公司股權比率的80%或以上。然而,如果向發起人及其員工以外的人募集資金並經經濟部核准或公司設立後進行,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5-4條。 2.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5-4條第2項規定,當新創公司向發起人及其員工以外的人募集資金時,應按照第12條第3項的方式對外揭露募集資訊。然而,如果執行單位與政府持股合計未超過該新創公司股份的50%,則不需要遵守此揭露要求。 參考資料: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5-4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