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2條,執行單位在執行研發成果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時應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的措施。此外,執行單位在運用研發成果之前應按照公開程序進行公告。公告方式可以包括在網際網路上刊登、在全國性報紙上刊登、向相關公會發送函告以及舉辦研發成果說明會等形式。然而,如果本部計畫公告文件另有規定或經過本部核准,則前述規定不適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研發一項新產品並希望申請專利的時候,該公司必須按照經濟部的要求進行申請、登記、取得和維護研發成果的相關資料。在運用研發成果之前,該公司還需要按照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例如在網際網路上刊登相關公告,並可能通過全國性報紙和相關公會向業界發送相關函告。然而,如果該產品的研發屬於本部的特殊計畫或已經經過本部核准,則上述公告規定可能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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