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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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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應就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之措施。
  2. 2.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
  3. 3.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及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4. 4.前二項規定,於本部計畫公告文件另有規定或經本部准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2條,執行單位在執行研發成果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時應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的措施。此外,執行單位在運用研發成果之前應按照公開程序進行公告。公告方式可以包括在網際網路上刊登、在全國性報紙上刊登、向相關公會發送函告以及舉辦研發成果說明會等形式。然而,如果本部計畫公告文件另有規定或經過本部核准,則前述規定不適用。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研發一項新產品並希望申請專利的時候,該公司必須按照經濟部的要求進行申請、登記、取得和維護研發成果的相關資料。在運用研發成果之前,該公司還需要按照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例如在網際網路上刊登相關公告,並可能通過全國性報紙和相關公會向業界發送相關函告。然而,如果該產品的研發屬於本部的特殊計畫或已經經過本部核准,則上述公告規定可能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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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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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執行單位應就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之措施。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