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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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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應就研發成果運用之迴避及其相關資訊揭露事項,訂定管理機制或規範,並報本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2. 2.前項管理機制或規範,應包含管理目的、權責單位、適用對象、適用範圍、應申報或揭露之事項及程序、所揭露資訊之管理及相關權益保障、內部控管、教育訓練之措施或作法、爭議案件審議程序、違反規定之處置及效果、重大案件之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等。
  3. 3.本部得視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情形,要求執行單位改善前項所定之管理機制或規範,或進行迴避及相關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2-1條,可以針對以下項目進行解釋: 1. 第一項規定了執行單位應該訂定管理機制或規範,以確保研發成果的運用中避免利益衝突,並需要報告給經濟部查驗。如果需要修正,也需要報告經濟部。 2. 第二項要求管理機制或規範必須包含以下內容:管理目的、權責單位、適用對象、適用範圍、應申報或揭露的事項及程序、所揭露資訊的管理及相關權益保障、內部控管、教育訓練的措施或作法、爭議案件的審議程序、違反規定的處理及效果、重大案件的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等。 3. 第三項規定經濟部可以根據研發成果的管理運用情況,要求執行單位改進管理機制或規範,或進行迴避及相關資訊揭露的教育訓練。 根據以上法條的解釋,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研究發展成果的運用過程中的透明度和管理,防止利益衝突的產生。執行單位需要建立相應的管理機制或規範,並且需要進行相關的教育訓練。經濟部有權要求執行單位改進管理機制或規範,以符合法規要求。具體的管理內容需要包含以上列舉的項目,以確保資訊揭露和內部控管的有效執行。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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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2-1 條規定:「執行單位應就研發成果運用之迴避及其相關資訊揭露事項,訂定管理機制或規範,並報本部備查;修正時,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