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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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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授權。 二、讓與。 三、信託。 四、其他適當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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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3 條規定:「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授權。 二、讓與。 三、信託。 四、其他適當之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