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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四章 研發成果之收入

§ 23–275

23
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及其他權益。
24
  1. 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總收入之一定比率,應交由本部繳交國庫或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指定之基金。
  2. 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3. 前項以外之執行單位,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四十。
  4. 本部提供金額占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執行單位繳交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之或免繳之。
  5. 本部基於整體產業發展或依本辦法績效評估之結果,得專案核定執行單位繳交收入之比率,不受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25
  1. 執行單位及產學研合作對象運用產學研合作研發成果,應就各自所獲得之收入,依前條規定繳交之。
  2. 產學研合作對象提供金額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由本部專案核定
26
  1. 執行單位應將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分配一定比率予研發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作為獎勵。
  2. 前項獎勵之方式、範圍、比率及其他相關事宜,執行單位應訂定規範,並報本部備查。
27
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各款費用: 一、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確保費用。 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 三、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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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